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四十三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联动,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和联防联控要求,加强与相邻市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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