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