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控制和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