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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