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