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其网站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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