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