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县(市、区)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扣缴生态补偿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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