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鼓励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鼓励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