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规划划定禁止从事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应当及时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产勘探、开采废弃物,整治和修复矿山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本条例实施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已经终止但未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限期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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