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