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