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和不符合规定的燃用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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