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提高工业集聚区、重点企业铁路运输比例,合理控制燃油、燃气机动车保有量。
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