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化工、制药、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