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地区和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污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未按照规定期限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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