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制定市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新建、扩建重污染行业名录。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煤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焦炭、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铸造、氧化锌、建筑陶瓷等高污染、重污染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焦化、黄磷、锌冶炼等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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