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燃煤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现有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的,应当同步实现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应当达到本市控制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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