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