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