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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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
第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
第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
第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
第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
第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第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
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第二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
第二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承包特定工程项目,或者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承包工程项...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政府对外援建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