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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