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其银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项,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