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考核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与专利运用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将专利数量、质量和转化率作为其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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