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08-01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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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 第二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第七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八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第九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促进专利运用、专利资助奖励、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保护等相... 第十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推动技... 第十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 第十二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二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第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对具有发展潜力、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鼓... 第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专利,股东依法以专利权等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促进专利运用与标准制定相结合。 第十六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七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 第十八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 第十九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案... 第二十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在处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职权调查收集有关...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需要进行调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鉴定意见以及权利...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或者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不服的...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上,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行政...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行政部门举报...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应当明示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立从事专利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利文献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等专利有效证明文件,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专利实施许可...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考核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与专利运用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会员服务和经营行为的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专利审议机制,对与专利技术相关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议,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咨询、鉴定专家人才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与专利有关的技术咨询、鉴定和评...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技术交易市场,支持专利技术交易机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设立和发...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五条 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专利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管,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服务评...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行业的国内外专利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状况,制...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专利专业人才培养,促进专利人才向职业化、市场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五十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奖励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资助、奖励资金...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