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上,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展会上的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初步认定参展的产品、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要求被请求人将相关物品撤离展位。被请求人拒不撤离的,由当地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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