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