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