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或者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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