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鉴定意见以及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对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损害结果等予以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鉴定意见以及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对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损害结果等予以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