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该产品不属于前款规定的新产品。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该产品不属于前款规定的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