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调查收集。书面申请应当载明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和线索、拟要证明的事实以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调查收集。书面申请应当载明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和线索、拟要证明的事实以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