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在处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