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案件处理;中止案件处理请求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同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中止处理的,应当作出中止处理的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的;
(二)被请求人所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
(三)被请求人所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
(四)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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