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七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