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