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奖励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资助、奖励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奖励,将其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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