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专利专业人才培养,促进专利人才向职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