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行业的国内外专利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状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专利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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