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