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订立假冒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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