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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