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并进行公告;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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