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八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自主研发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运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