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促进专利运用、专利资助奖励、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保护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