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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