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