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