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