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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