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