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应当明示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或者发布该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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